為進一步深化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維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避免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計醫生個人和臨床科室藥品用量信息,建立防控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藥品統方管理制度。
一、“統方”是指對醫生用藥信息量的統計。商業目的“統方”,是指醫院中個人或部門為醫藥營銷人員提供醫生或部門一定時期內臨床用藥量信息的行為。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統方”,或者為商業目的“統方”,屬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
二、嚴禁院內任何崗位工作人員,利用任何途徑和方式進行“統方”,使醫藥營銷人員獲取我院醫務人員或部門藥品使用的相關信息。
三、醫院嚴禁工作人員參與以下“統方”行為:
?。?)利用工作之便,為醫藥營銷人員進行“統方”,提供用藥量相關的信息。
?。?)利用工作之便或個人關系,為醫藥營銷人員與本院有關人員或部門牽線搭橋,提供“統方”便利。
?。?)擔任企業的醫藥代表,或充當醫藥營銷人員在本院的代理人,進行私下“統方”活動。
(4)未經醫院批準或授權的其他“統方”行為。
四、為加強醫院信息系統藥品統計功能管理,信息科采取授權、加密、控制終端信息采集范圍等有效措施,對各個部門通過計算機網絡查詢醫院信息的權限實行分級管理。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統方”。
五、嚴禁對外泄漏醫院內部有關藥品監控管理的信息。醫院內任何個人和部門不得在執行用藥動態檢測管理制度時,超范圍或泄漏用藥的有關信息。
六、醫院將采取有效的技術手段,對“統方”實施監控。每位員工都有反商業賄賂的責任,及時反對、阻止、舉報“統方”行為,醫院對舉報人員予以保密。
七、對于違反本規定參與“統方”但尚未觸犯刑律的人員,醫院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稱資格,一經發現和查實有“統方”行為的人員,醫院將依據情節輕重給予、待聘、直至解聘、提請取消執業資格,以及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等;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由于管理不嚴,為醫藥營銷人員“回扣”提供方便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當事人所在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牡丹江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