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醫院行風建設,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全院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有效遏制收受“紅包”、回扣等行業不正之風,樹立醫院和醫護人員的良好形象,衛生部、省衛生廳、市衛生局關于禁止收受“紅包”、回扣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全院醫務人員(含行政、后勤人員),在醫療服務或采購等活動中收受“紅包”、回扣的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收受“紅包”是指醫院工作人員在醫療服務等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以各種名義索取或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醫療服務對象及其親屬的禮金包括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的行為。
三、本辦法所稱的收受回扣是指醫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藥品、儀器設備、一次性衛生材料、試劑、后勤物資采購或基建過程以及其他醫務活動中,收受藥品、設備生產、經營企業或建筑承包單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種名義給予的的現金(宣傳費、補助費、活動費、信息費、開單費、統方費等好處費)、貴重物品,向生產和經營企業報銷發票等行為以及私自接受醫藥、設備企業贊助的國內、境外各類學術會議和考察活動、旅游等。
四、醫務人員必須嚴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務人員醫德規范》,牢記救死扶傷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做到對工作認真負責,對病人精心診治,優良服務,廉潔行醫。
五、醫護人員在醫療工作中不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等饋贈的“紅包”(包括現金及其他的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等),遇到饋贈“紅包”,應當場予以謝絕并向病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對一時難以謝絕的,應及時上交科主任,科室應及時做好拒收“紅包”登記后,由護士長負責在當日內退還病人或到住院收費處,將“紅包”金額充實到病人住院預繳金中,并將住院預繳金收據送還病人,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剖胰鐭o法退還的,應三日內上交院行風辦,由院行風辦負責退還病人并做好記錄。
六、醫院工作人員在醫療服務和行政日常工作中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在藥品、儀器設備、一次性衛生材料、試劑及中標藥品確認和配送企業選定等招標采購、后勤物資采購或基建過程以及其他醫務活動中,收受藥品、設備生產、經營企業或建筑承包單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包括宣傳費、補助費、活動費、信息費、開單費、統方費等好處費等),如對方以明示的方式給予的各種回扣、提成,應當自收受之日及時如數上交院行風辦,由行風辦交院財務部門如實入帳,并按規定處理。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私分或占為己有,科室禁止設置小金庫。
七、遵紀守法,禁止以科室集體活動開支為名,收受藥品、器械等各類回扣及贊助費。
八、醫院工作人員收受“紅包”、回扣,一經舉報、查實的,按省、市衛生部門相關規定及《醫院醫德醫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收受“紅包”、回扣數額(貴重物品按市場價格計算)不滿500元的,責成當事人做出書面檢查,追繳“紅包”,并按收受“紅包”數額的3--10倍罰款;
(二)收受“紅包”、回扣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除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外,記錄醫德醫風考核檔案。
(三)收受“紅包”數額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滿5000元或收受回扣金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除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外,衛生技術人員高職低聘半年;年度考核評為不合格,當年不得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收受“紅包”回扣在2000元以上的有行政職務的人員一律免除行政職務,并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并記入個人檔案。
(四)收受“紅包”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或收受回扣款額3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除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外,解除所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并吊銷其執業證書,2年內不得申請重新注冊;行政人員給予待崗處理。
(五)本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或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巨大,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科主任疏于管理,致使科室內發生收受“紅包”現象普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收受、截留、發放、私分各類回扣等商業賄賂行為的,撤銷科主任職務,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九、廉醫廉政,弘揚拒收“紅包”、回扣美德,對醫務人員拒收、上繳病人贈送的“紅包”、回扣、禮物等行為,各科室應及時反饋到院行風辦,以便及時在全院通報表揚。
十、本辦法由醫院行風辦負責解釋。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執行。
十一、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
牡丹江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