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嚴肅行業紀律,促進依法執業、廉潔行醫,針對醫療衛生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為堅決糾正醫院職工通過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和開單提成等不正之風,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 “九不準”通知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一、嚴禁醫院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藥品、器械設備、試劑等生產、經銷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嚴禁醫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購買藥品、醫療耗材、器械設備、辦公用品、維修材料、裝修材料等收取提成。 三、嚴禁醫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患者推銷(代銷)藥品、器械、衛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妝品等從中收取費用。 四、嚴禁醫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通過介紹、轉診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等從中收取費用。 五、嚴禁醫療單位及其科室對用藥處方、儀器檢查、化驗檢查及其他醫學檢查等實行開單提成,或用不正當手段拉病人。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取消當年職稱評定資格或解聘,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制度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牡丹江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