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的管理,規范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保護捐贈資助人和受贈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要求,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總則 1、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自愿無償的原則,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不得將接受捐贈資助與采購商品(服務)掛鉤,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2、醫院必須以法人名義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捐贈資助財產必須由法人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使用。 醫院內部的職能部門和個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贈資助。特殊情況下,捐贈資助方要求以個人名義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事先報告單位領導集體審核同意,并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使用。 3、醫院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及其增值均屬于社會公共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損毀。 第二條 捐贈資助的接受 1、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由單位監察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業務部門對捐贈資助人的捐贈資助方案予以審核,根據捐贈資助項目是否屬于公益非營利性質、是否涉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等情況,提出是否接受捐贈資助意見,并報單位領導集體審核同意后辦理。 2、捐贈資助人應當依法將捐贈資助財產交付醫院財務部門或物資管理部門,不得在賬外核算,更不得設立小金庫,逃避財務監督。 3、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向捐贈資助人出具加蓋法人單位財務專用章的合法票據或證明。 第三條 捐贈資助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1、 醫院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由單位財務部門根據捐贈資助財產性質分別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贈資助財產,納入單位,其他收入-捐贈資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贈資助財產,納入單位“專用基金-捐贈資助基金”,按捐贈項目分設明細核算。 2、醫院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物資、設備等實物資產,必須辦理入庫手續,登記相關賬目。領用時必須履行審批程序,并辦理出庫手續。達到固定資產核算起點的,要按照固定資產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3、捐贈資助資金不得用于發放職工獎金和津貼及其它個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費。 4、醫院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一般不得用于轉贈其他單位,不得隨意變賣處理。對確屬不易儲存、運輸或者超過實際需要的物資在征得捐贈資助人同意后可以進行處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贈資助項目或者醫院的事業發展。 第四條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醫院職能部門或者個人接受捐贈資助財產的,未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的;醫院接受捐贈資助財產未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的;私設小金庫或者隱匿不交據為己有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制度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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