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從根本上制止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凈化醫療廣告市場,根據《廣告法》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制定制度如下:
一、醫療廣告中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1、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中核定的醫療機構名稱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規范名稱的;
2、與藥品相關的內容,包括藥品名稱、制劑以及醫療機構自制的中藥配方藥品、中藥湯劑等;
3、涉及推銷醫療器械的內容;
4、從業醫師的技術職稱,包括“XX博士”、“XX專家”等非醫學專業技術職稱;
5、使用未經過臨床驗證、評定的診療方法,或者不確定、不規范的診療方法的;
6、診療科目、診療方法等宣傳內容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核準范圍的;
7、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2)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3)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4)淫穢、迷信、荒誕的;
(5)貶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7)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本制度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牡丹江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